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适用情形及受理条件分析

发布时间:2016-03-31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47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适用情形及受理条件分析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我国近年来才得到承认的新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法院将确认不侵权纠纷定义为“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


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基本依据是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作出的《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郎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该批复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该案符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的四个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批复进一步明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甚完善。本节仅就已有的、成熟的规定进行实际操作层面的阐述,并对目前虽无法律相关规定但已取得各方共识或已形成的成熟做法进行介绍。


(一)适用的情形


1.目的
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行为之后,可以先以警告函、律师声明等形式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的警告,从而避免被告人再以“非故意”作为抗辩理由,并有可能以较小的代价和较快的速度使得竞争对手或参与侵权行为的其他人停止侵权行为。但有时专利权人仅仅是四处散发律师函、警告信宣称被警告人侵权,但没有任何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更有甚者,有些律师函的发出甚至没有任何依据,其目的就是逼迫被警告人退出市场或不再使用、销售被警告的“侵权产品”,从而使被警告人因此陷入一种不安定、不确定的状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乃至商誉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被警告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有效遏制专利权人意图的实现。


2.作用
确认不侵权之诉能够使被警告人脱离侵权警告的威胁和纠缠,赢得商业合作伙伴的信任,避免市场开拓中的停滯,取得掌握自身市场发展的主动权。在专业侵权指控泛滥的商业环境中,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运用对企业的稳定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受理


1.受理的实质条件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该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是:定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是:
◇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了侵犯专利权的警告。侵权警告的一般形式是向被警告人发出声明其行为构成侵权的律师函、警告信。
◇  权利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白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2.原被告适格要求
对于发送警告函的行为而言,发送者是相关利害关系人也视为符合条件,但作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被告却不适格,被告仅限于专利权人。
原告也不仅仅限于受到警告的一方。比如,专利权人仅仅向销售者发出侵权警告,销售者往往会求助于生产者,生产者属于争议事实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告。


3.管辖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法院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方面均与侵权之诉相同。区别之处仅在于,地域管辖中的侵权行为地为发送警告函一方“声称的”侵权行为地。
实践中,可能出现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被不同法院受理的情况。为了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侵权之诉应当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合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后受理的法院向先受理的法院移送案件。


(三)诉讼实体内容


除了受理起诉所需的证据外,涉及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实体证据包括相关专利文件、涉及侵权纠纷的产品或者相关方法的说明文件、证据。起诉书中应列明涉及纠纷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技术的对比,以及未侵犯专利权的理由。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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