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

发布时间:2016-04-01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32


专利权具有如下特征:无形性;公开性;法定性;时间性;地域性。对于被动侵权查新报告而言,其检索目的是要寻找专利权无效的依据,检索报告应重点把握好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终止(原因)、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理由)。

(1)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是专利权的起止时间,是专利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和条件。有效专利的保护期限,依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不同。
 
中国发明专利,1993年 1月1日之前为自申请日起15 年,之后为20 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1993 年1月1日之前为5 年,可续展 3 年,之后为10 年。
 
美国专利,1995 年 6月8日之前申请并授权,保护自批准之日起17 年,1995 年 6月8日之后申请并授权,保护自申请之日起 20 年;英国、德国、法国、欧洲专利,自申请之日起 20 年,日本专利,自公告之日起15 年(但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0 年),1995 年 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之日起 20 年。

(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
 
非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在保护期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

①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证书费而终止;

③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
④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而终止。

专利权终止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而无偿地使用。

(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简称无效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

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②授予的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③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请求保护的范围超出说明书支持的限度;

④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的规定;

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⑦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即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未能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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