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分析

发布时间:2016-03-31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22

 

 

被控专利侵权查新: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又称公知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举证证明自己实施的是与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相同或等同的技术,以免除侵权责任,是被控侵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应诉措施。


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存在本质区别。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权的有效性无关,仅是被控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抗原告向其行使专利权的主张。即,并非去否定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而仅仅是通过审查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关系来否定原告专利权的行使。换言之,现有技术抗辩是否认原告专利权行使的抗辩,这与专利的无效存在本质区别。现有技术抗辩与权利要求无关,即被控侵权技术属于专利权的权利保护范围与否在所不问,只要被控侵权人所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即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亦不相抵触。专利侵权判断中往往会涉及侵权专利、被控侵权产品及现有技术三者之间的三角关系。在侵权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会涉及王审法官对侵权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问题,这属于法院的判断权限;若被控侵权人提起无效宣告;此时就会涉及侵权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对比判断,这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法院不能涉及;而在现有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并不涉及专利无效程序,法院可自由裁量,这也正是现有技术抗辩能够实施的基础。可见,现有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的判断对比与前述两种判断关系之间存在明显区别。采用现有技术抗辩并不意味着需要存在专利无效的事由为前提。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当中运用现有技术抗辩,并没有与专利无效相抵触。


如果落入侵权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为了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应将落入侵权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查找到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点比对(表1),然后分析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表2),属于现有技术的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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