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评估核准或备案

发布时间:2016-04-19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19


2001 年 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规定,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将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同时,还要求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通知》指出,1991 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十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通知》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
 
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核准制

1  核准制范围
①国务院批准的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属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国务院交办的个案事项。
②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有关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2  核准制的管理体系
①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②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中央和地方的,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
 
3  核准制的有关程序
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经国务院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取得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委托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资产占有单位应及时将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资产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的,其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直接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应自收到完备的核准申请之日起,在20,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4  核准制应报送的材料
①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②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③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④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⑤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⑥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备案制
1  备案制范围
备案制的范围是除了报经财政部门进行核准的项目以外,其他所有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都需要进行备案。
 
2  备案制的管理体系
①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将备案材料报送财政部备案;中央企业集团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单纯转让股权投资涉及的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备案;集团公司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将备案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备案。
 
②省级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将备案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集团公司子公司或省级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将备案材料报送省级集团公司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备案制的有关程序
①资产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的,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及时将备案材料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②资产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及时将备案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转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③资产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及时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4  备案制应报送的材料
根据《国有资产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占有单位办理手续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①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②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③其他材料。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是政府部门对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由事前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事后的监督管理,同时强化了对评估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的需求,也是适应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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