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专利资产评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6-04-19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64

我国在专利资产评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专利资产价值的实质定位存在偏差

评估机构对专利资产价值定位不准确,必将直接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并且使公众对专利资产价值究竟是什么产生怀疑。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对专利资产价值评估结果的不信任,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由于评估机构没有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造成对专利资产价值定位不准的原因主要由于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受科技成果评价的影响。在此,结合实际评估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分析专利资产价值定位对专利资产价值评估准确性的影响。
 
1.1  出现专利资产价值定位偏差的首要原因是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

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兴起,以及目前执业的大多数评估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知识背景的不同,对专利资产的理解就存在较多偏差。尽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取得需要经过考试,但注册评估师考试中,有关专利资产的考题仅涉及专利资产最基本的知识。评估师仅掌握这些考试要求的基本知识是难以胜任对专利资产的评估工作的。这也导致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对于一些专利资产价值本质的基本内容不清楚,只是直接简单地套用评估公式计算。最主要表现是,在评估报告中没有分析专利资产的内容,没有界定专利资产的价值存在范围。而常见的错误包括以下两种。
 
①将运用待估专利资产的产品价值,计入专利资产价值,扩大评估对象的范围,导致对待估专利资产价值的高估。例如,需要评估的是一项改善手机功能的专利技术,由于评估人员不了解专利技术的价值体现,经过分析,在运用收益法确定收益额的时候,评估人员通过分析该专利使手机实现的功能,将具有这种功能的手机的销售收入作为待估专利的收益额,最终得出该专利的无形资产价值。上述方法的错误在于,手机专利的价值应该体现在软件许可给手机制造商而获得的软件许可费,而不是手机全部的销售收人。
 
②将待估专利技术领域的价值作为待估专利资产价值,导致结果的高估。例如,需要评估一项纳米陶瓷材料技术,错误的评估报告的描述将会是:我国的陶瓷材料市场如何,而纳米技术出现后,这种纳米陶瓷材料将会占多少市场份额,在对纳米陶瓷未来市场分析之后计算纳米陶瓷材料的销售收入与成本费用,经折现后得到该技术的无形资产价值。这份报告的错误在于不是评估该项纳米陶瓷材料技术的无形资产价值,而是对整个纳米陶瓷材料领域的技术评估。
 
1.2  出现专利资产价值定位不准的另一个原因是专利资产评估人员长期受传统科技成果经济价值计算的影响,将专利资产产生的间接价值,乃至社会价值计算在专利资产价值内,导致对专利资产价值的高估

专利资产价值从评估角度,是指专利资产所有人通过专利资产获取的收益来体现。而有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把技术创造的间接价值计算在专利资产价值之中。例如,湖南一家机构对某知名教授杂交水稻技术的评估认为该杂交水稻技术的价值是1 000多亿元,创了中国无形资产价值之最。这份报告的错误在于,将该杂交水稻技术推广所产生的所有价值,全部计算在该杂交水稻技术价值之中。而用专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来分析,该杂交水稻技术的价值是指,该项技术所有人通过许可或自己实施该技术而得到的收益。然而在推广这项技术时收不到这1 000亿元,这一技术的产权所有人也得不到 1 000亿元。这是因为推广了这一技术产生的间接收益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之中。同样的,例如需要评估一项抽油机的技术,运用该技术生产出来的抽油机可以提高石油的采收率,使抽油机的漏失量减少,提高石油回收。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将石油回收率的提高作为该项技术的无形资产,就扩展了该项技术的价值,这项技术价值直接体现应该是由于采油回收率的提高,用户愿意付出较高的价格购买这台机器,用户增多和购买价提高才是这项技术的直接收益。
 
2  对专利资产法律关系认识不清
专利资产是依法而获得的权利,相关法律不仅确定了保护对象、保护期限及相应权利,而且对权利的获得及要求均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不仅决定了专利资产的法律特性,同时对专利资产的价值有着显著的影响。目前,很多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对专利资产的法律关系不进行分析,导致评估的价值实质并非待估专利资产的价值,突出表现在对专利资产价值及计算机软件价值评估的失实。
 
由于专利权的范围应由权利要求书决定,因此,在评估专利时,评估师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专利权利范围来评估,正如评估房地产时,按照红线图给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如果评估人员对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看不懂,或理解不清楚,要想评估专利的价值就可想而知了。在实际的评估中,大部分专利资产评估的报告没有去分析专利的权利要求,而是探讨该技术的特征或是该技术产品的特性。然而,如果这些技术或产品的特性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是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也无法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如果依据这些不受法律保护的特性作出的评估,可以肯定地说是错误的。在我们的评估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权利人认为自身获得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不一致。评估人员应该根据自己或者有关专家对权利要求书的判断,确定委估对象的范围。
 
3  对专利资产价值评估参数选取随意性大
目前,我国专利资产评估领域的混乱还体现为对评估参数选取的随意性。我国目前大多采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但是收益法相对成本法及市场法而言,具有一定的难度及复杂性,这种难度及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对评估参数的选取上。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参数的选取对最终的评估结果有着极大的影响,有时可能相差几倍甚至更多。然而,至今我国尚未颁布规范性意见,致使对专利资产评估参数的选取存在的随意性未得到控制,使专利资产评估的结果缺乏说服力,也违背了科学、公正的评估原则。参数选取随意性大突出表现在收益额、市场占有率等数据上没有科学依据,从而出现了上面提到的某杂交水稻技术的无形资产价值达到 1 000亿元的情况。
 
4  没有严格的规范操作标准
 在前面对我国专利资产评估的发展及现状中的论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专利资产评估并没有严格的操作规范,而专利资产自身的特性,使其评估更复杂,因此,没有规范的操作标准,是导致了目前专利资产评估领域存在问题较多的原因之一。
 
上述专利资产评估领域存在的问题,造成社会各界人士对专利资产价值评估的怀疑与否定,很多人发出“谁来评估评估业”的感叹。同时也导致对专利资产评估价值的认识存在“两边差”:在投资者方面,对专利资产评估的价值大打折扣;而在专利资产权利人方面,因与其他同类专利资产评估价值相比较,使其产生攀比心态,对自身拥有专利资产的价值无限放大。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们对专利资产价值的正确认识,还严重阻碍了与专利资产相关的正常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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