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信息披露规则的必要性及三种模式介绍

发布时间:2016-04-14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31

专利信息披露规则

1  专利信息披露规则的含义及其必要性

与技术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披露规则,是指标准化组织中的成员,依据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向标准化组织披露其所拥有或控制的专利权信息和其所了解的专利权信息以及标准化组织向社会公众公布其制定的标准中所含有的专利技术的信息。

从其外延上讲,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既包括标准化组织内部的信息披露,也包括标准化组织对外的信息披露;既包括在标准制定中的信息披露,也包括标准制定后实施前的信息披露,其披露要求既包括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也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标准化组织为了防止部分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技术控制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谋求市场垄断地位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其促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标准化组织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遇到越来越多的受专利技术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标准化组织回避专利技术制定技术标准的空间越来越小,相应的,因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将专利技术纳人标准化体系而带来的专利侵权风险也越来越大。为了防患于未然,标准化组织开始要求标准提案人公开提案中所涉及的专利信息。

其次,代表公共利益的标准化组织与专利权人利益取向的差异,导致部分专利权人故意隐瞒专利信息,谋求市场垄断地位,如前文所述Dell 电脑案即是例证。故意隐瞒专利信息,不仅仅使得标准使用者不得不向专利权人缴纳高额专利许可费,而且会严重影响所涉及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此,各标准化组织都在其专利政策中加入了成员披露专利信息的义务条款,由此确立了专利信息披露规则。

2  专利信息披露规则的三种基本模式

就目前而言,国际上通行的专利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有3种:自愿披露模式、自愿事先披露模式和强制事先披露模式,而这3种的模式分别以ITU、IEEE和VITA3个标准组织的专利政策为代表。作为专利权人,在加入标准化组织之前就必须对所参加的标准化组织的专利信息披露规则加以了解,否则一旦违背该规则就有受到法律制裁之风险,甚至可能被要求进行专利免费许可。而标准使用者在面对专利权人的收费要求时,也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审查专利权人的收费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2.1  专利信息自愿披露模式的代表——国际电信联盟的专利披露制度

所谓专利信息自愿披露模式,是指标准化组织鼓励专利权人披露专利信息,但并没有对未披露专利信息的专利权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规定。另外在专利信息披露的事项上,标准化组织仅仅要求其就将来许可的原则进行选择(例如免费许可、RAND许可或者其他),而对其他相关专利信息的披露不作强制性的要求。就目前而言,专利信息的自愿披露模式是各标准化组织比较普遍采纳的专利信息披露原则,而国际电信联盟的专利信息披露政策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1TU)成立于1865 年 5月17日,最初定名为国际电报联盟。1932 年更名为国际电信联盟并沿用至今。1947 年,ITU成为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目前,ITU设有全权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其下设立有理事会、电信标准部(ITU-T)、无线电通信部(ITU-R)和电信发展部(ITU-D)。每个部门设局,例如电信标准局(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ization Bureau, TSB),无线通信局(RB)和电信发展局(BDT)等。

ITU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是最早对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问题予以重视的组织。为此ITU.不仅出台了《ITU-T专利政策》(ITU-T Patent Policy)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ITU-T Patent Policy),还成立了知识产权特别工作组,定期就 ITU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政策、软件版权政策和商标政策)进行讨论。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ITU作为国际化的标准组织在专利政策制定方面一直起着主导作用。2007年 3月19日,ITU、ISO/IEC发布联合声明,宣布通过共同专利政策(Common Patent Policy),而该政策基本上为ITU所起草,相对而言ISO/IEC 并没有对草案中的实质性条款做任何修改,可见ITU在这个问题上的引导作用。

ITU的专利政策及其指南中就专利信息的披露问题也进行了较详细的讨论,而且其专利政策较为突出地体现了专利信息自愿披露的原则,故本文以此为典型样本之一进行分析。
ITU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标准提案者的披露义务

首先,ITU在其专利政策第1 条中明确表示,  “TSB 并不处于就专利及类似权利的证明、有效性和范围给予权威和全面信息的地位,但是TSB努力争取尽量充分地提供专利信息,因此,任何提出标准提案的ITU-T成员应当从一开始就告知电信标准局局长,建议案中可能涉及的已知专利或已知的未决专利申请(known patent or known pending patent application),无论它们是属于成员自己的还是其他组织的。”
 
上述规定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ITU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了成员的披露义务和ITU的对外信息披露,并且以前者为基础,换言之,ITU本身不主动去检索专利信息,也不保证披露的专利信息真实有效;其二,提出标准提案的成员有义务披露提案中的专利信息,这个义务是强制性的(should)。

其次,关于《ITU-T专利政策》第l 条中规定的“一开始”,其《专利政策实施指南》界定为:“这些信息应该尽可能快地提供。”并且进一步解释为:“例如,从明确某提案草案将会或者已经完全或者部分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要素之时开始。”可见,ITU 并不是要求提案者在提案提交之时就必须完全、充分地披露所有专利信息,而是在得知提案中有或者可能有专利的第一时间进行披露。

最后,ITU的《专利政策实施指南》并不要求提案者进行专利检索,而是尽最大努力地提供有关专利信息(Such inform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on a“best effort”basis)。何谓“最大努力”,指南并没有解释,可见ITU在这里的措辞是比较模糊的。

 
(2)非标准提案者的其他成员披露义务

ITU在其《专利政策实施指南》第3.1 条中规定,非标准提案者的其他成员被请求按照ITU的专利政策,在提案表决之前就其专利权或者他人的专利权信息进行披露,可见对于非标准提案者的其他成员,ITU的政策是鼓励披露而不是强制披露。正是因为如此,《专利政策实施指南》才会通过让成员填写网上专利声明和专利许可申明表的方式来促使非提案者的成员主动披露专利信息。

(3)关于专利声明表

ITU的专利声明表格是与专利许可申明表联合使用的,其目的主要是在当成员不愿意选择专利许可申明表的第一栏或者第二栏,即不愿意免费许可其专利或者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全球范围内无歧视和合理许可的时候,强制(must)其提供相关专利信息,其被要求提供的专利信息主要包括:专利注册号/专利申请号;建议书中的哪些部分会因此受到影响,要作出说明;用于建议书内的专利要求的描述。相反,如果选择了免费许可和合理非歧视性许可,则ITU仅仅鼓励其成员填写专利声明表。

(4)ITU-T的专利声明数据库

ITU专利政策的一个亮点,即在于它专门设立了专利声明数据库供公众查阅。这个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主要有:某些专利或者未决专利的信息,或者不包括这些信息的、单纯的某组织遵守ITU-T专利政策的申明以及部分普通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
 
可见,该数据库中的专利信息并不是完备的。事实上,截至2007 年 3月30日,作为拥有191个成员代表的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局,在其专利声明数据库中也仅仅收录了1622 项专利信息,而同期欧洲通讯标准学会( ETSI)的专利数据库则收录了127家公司的17 500件专利,相对而言,ITU的专利信息数量上是比较少的。另外ITU专利声明数据库中披露的专利信息质量也值得怀疑,例如在该数据库很多公司仅仅披露了自己的联系方式、专利许可的原则性条件;公司披露多少件专利、什么时候披露、专利权的法律状况有所改变时是否要更新披露信息,都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行动。
 
正是如此,ITU的专利政策实施指南特别声明该数据库既不准确也不详尽,只是反映成员与TSB 之间的信息交流情况,ITU要使用者把这个数据库中的信息,仅仅看作一个提醒其相关标准中有可能有专利的一个信号。可见,ITU专利数据库对于标准的使用者而言,其参考价值并不是很高。但是无论如何,如果企业使用到ITU 制定的各类标准,还是可以通过该数据库事先进行检索,了解该标准可能会涉及的专利权人状况。

(5)标准发布后发现专利的情况

首先,在标准发布后一旦发现有专利,则专利权人应该和在标准发布前发现专利的权利人一样,向TSB作出专利披露和专利许可的保证。其次,如果权利人拒绝许可,则TSB的局长会建议工作组修改提案并采取适当的行动避免冲突的发生,例如删除产生冲突的条款或者澄清提案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关系等。可见对于标准发布后发现的专利,ITU 并没有采取强硬的措施,而是更多地通过修改标准本身来消除专利纠纷。

(6)非ITU成员组织拥有专利权或者未决专利的情况

指南规定,如果非ITU成员拥有JTU-T提案实施时可能会侵犯的专利权,则可以通过填写专利声明表和专利许可申明表来与TSB进行协商。ITU对专利声明的处理没有成员与非成员之分,而是一视同仁。

2.2  专利信息自愿事先披露模式代表——美国电气及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专利披露制度

所谓专利信息的自愿事先披露,是指标准化组织除了要求专利权人披露专利许可原则之外,还鼓励专利权人在标准草案通过之前披露相关许可条款。相对于专利信息的自愿披露原则而言,这个原则增加了对许可具体事项的披露内容,专利权人不能仅仅对外作一个模糊的原则性许可承诺,而是通过对具体许可条款的披露,使标准化组织和标准使用者在标准通过之前和使用标准之前,就能对将来可能出现的许可成本进行较清晰的估算。就目前而而言,这项标准化政策正为越来越多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标准化组织和部分外国标准化组织所尝试采用。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是美国电气及电子工程师协会。

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EEE)是由美国的工程技术和电子专家组成的非营利性科技学会。IEEE于1963 年 1月1日由 AIEE(美国电气工程师学会)和IRE(美国无线电工程师学会)合并而成,是美国目前规模最大的专业学会。IEEE拥有全球近175个国家36万多名会员。透过多元化的会员,该组织在太空、计算机、电信、生物医学、电力及消费性电子产品等领域中都是主要的权威。

1EEE标准协会(IEEE-SA)是制定IEEE标准的专门机构,其制定标准的范围包括能源和动力、生物医药和卫生保健、信息技术、运输业、纳米技术等,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很大的影响。
IEEE新专利政策见于《IEEE标准委员会章程》第6 条第3款,其对专利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主要内容围绕专利权人向IEEE标准委员会提交的保证书(IEEE-SA Letter of Assurance,该保证书以固定表格形式体现,因此以下简称为LOA 表格)而展开,其内容涉及LOA 表格的选择方式、提交时间、适用范围、有效性问题、信息更新问题等。

(1)专利许可承诺与LOA 表格

IEEE新专利政策规定,当工作组主席发现某个标准提案可能涉及某项“必要专利权利要求”时,必须向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寻求获得许可承诺信息。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以下5种方式中的一种答复IEEE标准委员会。

①不提供任何许可信息:此时工作组主席必须通知IEEE-SA标准委员会下属的专利委员会(PatCom),或者向其提出处理建议,IEEE-SA标准委员会享有处理的最终决定权。如果此时标准草案已被公布,则IEEE会向公众宣布该标准存在必要专利权利要求,而且没有收到权利人的LOA表格。
②发表申明表示经过合理和诚恳的调查后,没有发现其拥有潜在的必要专利。
③提交LOA 表格,承诺不对使用该标准的人主张专利权,此时这种声明不能含有任何附加条件。
④提交LOA 表格,表示拥有对实施IEEE标准而言所必需的专利权利要求,并承诺按照RAND规则进行许可。
⑤提交LOA 表格并承诺最高许可价格或者最苛刻的非价格许可条款,另外还可以提供其他许可条款和许可合同样本。无论专利权人选择了以上5种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IEEE-SA都会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来评估相关标准提案的成本。

(2)LOA表格提交的时间
虽然IEEE-SA标准委员会原则上要求 LOA 表格必须在合理长的时间内尽快提交,但是选择提交LOA 表格的专利权人必须在相关标准提案为IEEE-SA标准委员会批准之前提交。

(3)LOA 表格的提交方式与接收
专利权人提交LOA 表格,应将完整的LOA 表格邮寄给IEEE-SA专利委员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将记录收取LOA 表格的情况并确保将LOA 表格上的内容完整地填写到IEEE专利信息统计表中。另外,专利委员会管理人员还负责确定LOA 表格上的签字效力。一旦LOA 表格效力被认定,该表格信息就会在IEEE 网站上进行公布。

(4)LOA 表格承诺的有效期限和适用范围
LOA 表格一旦被IEEE-SA接受,就不可撤销,其有效期将从相关标准被IEEE-SA标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至该标准失效之日止。另外,LOA表格中的承诺对专利权人及其所有关联企业(专利权人在提交表格时特别指明不受该表格承诺约束的企业除外)以及该专利受让人都有约束力。另外LOA 表格中的承诺同样适用于相关标准的修改稿、勘误表、编辑文件或者修订版。

(5)更新LOA表格信息的责任
如果LOA 表格的提交者发现了没有为表格所覆盖的其他必要专利权利要求,必须提交新的LOA 表格表明自己对其他必要专利权利要求许可的态度。

(6)在制定标准过程中使用LOA 表格中的信息
IEEE-SA的工作组成员将会使用所有被接受的LOA 表格中的信息进行标准提案的评估工作,将提案的成本与可替代技术的成本(包括专利许可成本)进行比较。但是IEEE明确表示工作组成员将不会在标准制定会议上讨论特定的许可条款。

2.3  专利信息强制性事先披露模式式的代表——VITA专利披露制度

所谓专利信息的强制性事先披露模式,是指标准化组织在其专利政策中明确要求专利权人,在标准草案通过之前披露专利许可的最高许可费用或者最严格的许可条款,并且一旦成员违反该披露义务,则视为其同意进行免费许可。相对于专利信息的自愿性事先披露而言,该原则强调了对最高许可费和最苛刻的许可条件的披露,并且首次明确了不履行披露的后果,应该说是目前标准化组织所采用的最严格的专利信息披露模式。采用该模式的代表是美国标准化组织VITA。

VITA成立于1981 年,是为ANSI所认可的一个非营利性标准组织,该组织的主要宗旨是推动计算机领域的物理连接器和逻辑算法之间的标准化。该组织已经制造了32个标准并正在制定26个新的标准,在这其中最为著名的是VME-标准。VME标准主要是应用于VMEbus的技术标准。VMEbus (VersaModular Eurocard bus)是-种由 Motorola, Signetics,Mostek和Thompson CSF设计的总线系统,它被广泛用于全球的交通控制系统、武器控制系统、电信交换系统、数据捕获、视频成像和机器人等领域。
 
VMEbus系统在抵挡住冲击、振荡以及扩展温度方面都要比桌面计算机的总线好,是适应苛刻条件的理想总线。VMEbus系统以VME标准为基础,而VME标准主要是定义机械规格,比如板尺寸、连接器规格和外壳特征,同时还有子总线结构的电器特征、信号功能、计时、信号电压级、主从设置等。

VITA为了保证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不受突然而至的专利授权问题的影响,在2006 年出台了新的专利政策,其新专利政策中最有特色之处就是有关专利信息披露的规定。概括而言,VITA的专利信息披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组的专利披露义务

新专利政策要求每个工作组的成员对其代表的公司所拥有、控制或者许可的专利进行“忠实和合理的调查”,并且公开它认为与VITA的标准提案有关的公司所有的、控制的或者拥有许可权的所有专利和专利申请。每一个工作组成员还必须披露它认为与VITA标准提案有关任何已知的第三方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在披露时工作组要注意遵守保密协议。

新专利政策还在它的附件6里面公布了工作组必须填写的专利披露声明,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点是,VITA不仅仅要求工作组披露专利状况本身(具体包括:专利号、专利申请号、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以及专利应用的领域。如果可能的话,工作组成员还要就该VITA标准侵犯或者可能侵犯专利技术的概率进行确认),还要求其实现披露最为苛刻的专利许可条件。
 
换言之,工作组成员必须承诺其所代表的ⅥⅨ成员公司在确定的最高许可费(不论是以美元表示,还是以销售价格的百分比来表示)之下以及确定的最苛刻非许可条件之下进行公平非歧视的许可。由此可见,VITA将专利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行了极大的扩展,其出发点完全是制定标准的需要,而且直接将专利信息披露与专利授权问题相连接,通过事先披露的授权条件来限制专利权人。这一规定在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可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专利信息披露时间

新专利政策就专利信息的披露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它将专利信息披露的时间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固定时间点上进行的披露,具体而言包括3种:第一,在组成工作组起草标准提案之前,拟定提出草案建议的VITA成员就申报其专利信息,第二,所有的工作组成员必须在工作组成立起 60天内进行专利信息披露;第三,所有工作组成员必须在草案公布之后15天内对披露的专利信息进行公告。除了这3个明确的期限之外,新专利政策还规定了不定期的披露,具体而言是要求每个工作组成员在每次开始工作组当面磋商会议开始时披露所有已有的专利。任何这种在当面磋商会议上披露的信息必须在会后15天内就披露专利信息进行公告。

(3)未披露专利信息的责任

首先,如果工作组的成员在其关于最苛刻许可费率的公告中没有包括非价格的许可条件,则其所代表的公司就不得在其许可中进行以下限制:任何回授许可条款、不可诉讼条款或者防御性待定条款。其次,如果某工作组成员没有披露已知的必要专利和/或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披露相关的最苛刻许可条件,则必须承诺其所代表的VITA成员公司将免费并且在限制的非价格许可条件下向所有对VITA标准感兴趣的主体进行许可。

从上文对3个标准化组织关于专利信息披露规定的介绍可知,专利权人如果在标准制定之前或者发布之前成为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则其必须就日后在相关技术标准下可能进行许可的专利信息进行披露。虽然标准化组织对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要求有所不同,但事先披露是所有专利权人意欲在技术标准框架体系下进行专利许可所必须首先履行的义务。违背该义务,不仅有可能因违反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而被取消成员资格,在某些情况下还会被要求进行免费许可,或者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不得收取专利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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