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下的FRAND专利许可原则及其政策性规定说明

发布时间:2016-04-14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13

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许可规则

就目前而言,在专利技术标准下进行的专利许可主要有3种可选择的模式:免费许可、合理非歧视性许可(FRAND许可)和拒绝许可。免费许可因为对专利权人而言几乎无利可图,所以甚少被选择,而拒绝许可则不仅有可能影响专利权人在标准化组织和产业界的形象,而且还有被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因此目前广泛为专利权人所选择的许可模式是FRAND许可。

1  FRAND许可原则的含义
 
虽然FRAND许可原则为目前各标准化组织所广泛采纳,但是究竟何谓FRAND许可,学界、实务界还存在着诸多争议。就其最基本的内涵而言,就是专利权人必须对所有标准使用者一视同仁,既不得无理拒绝标准使用者的许可请求,也不得对各标准使用者在许可费收取和其他限制性条件上区别对待。

2  标准化组织有关 FRAND许可规则的政策性规定

目前,大多数标准化组织对于技术标准所涉及的专利许可问题采取的都是中立地位,即标准化组织本身不介入专利许可事务。例如ITU在其专利政策中明确表示其不负责对外进行专利许可,也不保证所涉及的专利信息的真实性与充分性。
相对而言,对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许可规定比较细致的是我国的AVS标准。

按照AVS专利政策的规定,会员应该就该必要权利要求提供符合以下条件的许可: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的专利中包含的必要权利要求,按RAND RF 条款或通过AVS专利联营进行许可;
(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授予的专利中包含的必要权利要求,按RAND RF 条款或RAND 条款,或通过AVS专利联营进行许可。

对于会员,AVS知识产权政策区分专题组参加会员和非专题组参与会员,对前者要求略高于后者。根据AVS知识产权政策规定,如果在某一专题组制订某—AVS标准草案期间会员参加了该专题组,而该AVS标准草案其后成为最终AVS标准,那么对于与该最终AVS标准有关的任何必要权利要求,会员可以选择:

(1)按照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条款提供免费许可(“RAND RF”);
(2)参加AVS专利联营(“POOL”);
(3)按照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条款(“RAND”)许可。

如果在某一专题组制订某- AVS标准草案期间会员并未参加该专题组,而该AVS标准草案其后成为最终AVS标准,那么对于与该特定的最终AVS标准有关的任何必要权利要求,会员可以选择:

(1)按照RAND RF 条款许可;
(2)参与AVS专利联营;
(3)按照RAND条款许可;
(4)无许可义务(“NO LICENSE”)。

另外,AVS的会员有权自行决定采用与其确定的缺省许可义务等同或更优惠的条款对其部分或所有的必要权利要求进行许可。与提案相关的许可义务按照优惠程度从高到低的次序排列如下:

最优惠:按照RAND RF 条款许可或者参加AVS专利联营
第二优惠:按照RAND 条款许可
最不优惠:无许可义务

为利于最终AVS标准的商业应用,AVS专题组在权衡技术性能和实施成本实质性相同的竞争性提案时将采用以下规则:在相关的专利披露中没有包含潜在的必要权利要求的提案,或者有关潜在的必要权利要求适用RAND-RF的缺省许可义务的提案,通常应当得到优先考虑;当每个提案都有专利被披露时,专题组将优先考虑承诺提供更优惠许可条件的提案。

为便利产业界对AVS技术标准的采用,工作组支持AVS专利联营的建立。经过独立评估确认为必要权利要求的可以加入AVS专利联营,参与打包许可与专利许可费的分配。AVS专利联营的管理应采用“一站式”许可方式,其许可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最大限度地将所有包含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吸收在内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自愿参与原则;
(4)非排他性原则;
(5)非歧视性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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