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必要专利规则的必要性与相关标准的评估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14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21


必要专利规则的必要性与相关标准的评估规定


1  采纳必要专利规则的含义及其必要性


虽然因为科技和经济发展,在很多技术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已经无法回避专利问题,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并非所有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都可以和标准相结合。参照国外标准化组织的有关专利政策规定,一般只有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才能被纳入到标准之中,而所谓“必要专利”是指为某技术标准所认定的并且是必不可少的技术,而该技术又为专利权人所独占,在相关技术市场上不存在可替代的竞争技术。


与必要专利相关的一个概念是所谓的相关专利。过去很多标准化组织采用的是“相关专利”这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其大约是指与实施标准有关,但并非实施标准所必需的专利技术。它可能包括标准技术方案的替代方案,与标准产品配套的技术方案等。所谓配套技术,比如,采用影音文件格式标准的部件,可能被应用在电视机上,也可能被应用在电脑、DVD、手机等产品上。第三方对包含该标准部件在内的电视机拥有专利,则可能限制该标准产品在电视机领域的应用。此类专利就可能被视为相关专利,而不是影音文件格式标准本身的必要专利。


由此可见,只有那些在技术上是实施标准所必须使用的技术,在专利许可上许可成本最低、没有可替代竞争技术的专利才能被纳入到技术标准之中。之所以标准化组织会作出仅仅允许必要专利进入技术标准的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尽量减少进入技术标准的专利数量,减少标准实施的障碍,减轻标准使用者的负担。从另一个角度讲,则是将技术标准带给专利权人的市场优势降低到最小,从而保障技术市场竞争的自由公平。


2  标准化组织有关必要专利规则的规定

 

目前各标准化组织关于必要专利选取规则规定尚不够详尽。作为必要专利的选取,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何为必要专利进行评估,而为了保证这项评估的公正,标准化组织应该就评估人员的选取和评估流程作出规定。相对而言,目前在这方面规定比较细致的主要有UMTS标准和我国的AVS标准。


2.1  UMTS标准对必要专利评估规则的规定

 

全球移动通信系统(UMTS)是ITU主要的3G移动通信技术,由美国和欧盟共同合作制定的第三代移动通信UMTS标准,该标准组建“必要专利平台”(Essential Patent Platform),“必要专利”由一些大的电信公司许可,专利权人仍然控制这些必要专利。


其对于必要专利的评估程序为:
(1)专利权人自行评估,时间为4 周,给出一个自评报告,向许可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
(2)许可管理委员会2 周内给出评估意见,认为合格的,提交专家评估小组。许可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接受申请一分类一安排评估人员一评估工作一确认。
(3)专家评估小组在、10 周内评估。
(4)如果评估专家小组予以确认,则交付许可管理委员会在2 周内办妥许可工作。


2.2  AVS标准对必要专利评估规则的规定


中国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AVS技术标准)是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标准。AVS技术标准通过AVS专利联营的模式对内处理标准中的专利授权问题,对外进行“一站式。专利许可。


1.必要专利入池评估


在创建专利联营初期,AVS授权管理实体将邀请潜在必要专利权人至少提交一个专利,其他成员也可以提交专利,但每个希望人池的专利必须单独提出申请。AVS工作组要求进入专利联营的专利应该尽可能是独立、客观和开放的。

 

同时,AVS授权管理实体将聘请独立技术专家和独立法律(专利)专家审核提交的技术专利是否为可以放入AVS专利联营的核心专利,评估专家对专利的必要性给出法律意见并通过书面评估报告表述评估意见,保障标准化的顺利实现,并保障专利权人的收益。包含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持有人将该专利提交给独立评估专家并支付评估费。评估费的种类和数目将由专利联营管理机构和预期的独立评估专家在挑选独立评估专家过程中协商决定。


2.专家评估小组的组成


该小组由工作组聘请的3名以上本领域技术专家(至少具有本领域高级职称者)、法律专家(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专利审查员(至少为高级职称者)组成。独立评估专家,可以单独进行评估或与有资格的技术专家一起评估,将专利权利要求与AVS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并给出是否专利侵权的法律意见。


3.评估流程


(1)受理专利入池评估 申请,检查文件是否提交齐备。
(2)自受理后的1个月内,成立评估小组。
(3)评估小组依据评估基本条件进行评估,评估形式为独立、分散的函审和/或集中的会审,3个月后,形成认定意见,提交专利联营管理者。
(4)若为标准之必要专利,则通过认定,进入专利联营,资料存档;若并非标准之必要专利,而未通过认定者,拒绝入池,并退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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