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技术转移模式:专利产业化政策与实施

发布时间:2016-04-15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47

美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利用,专利产业化政策与创新政策紧密结合,其战略目标是通过专利转移转化,确保产业界在全球的领先地位。

《拜杜法案》在促进专利产业化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1980年12月12日,美国颁布《拜杜法案》,允许大学、小企业和非营利公共机构拥有国家技术项目的知识产权。为促进国家技术项目的知识产权产业化,《拜杜法案》明确指出,联邦政府资助的大学、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归承担单位所有,但承担单位必须担负将专利申请和专利许可给企业的义务。《拜杜法案》允许承担单位进行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但必须将一部分许可费收入奖励给发明人,并将技术许可所得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的研究工作中去。

此外,政府保留实施为公共利益利用知识产权的权利,这些权利是非排他、非可转让、非可撤销权利,如果承担单位未能通过许可方式将某项发明商业化,政府保留决定改发明由谁来商业化的权利。此外,美国政府还颁布一系列相关政策,推动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进程。1980年美国颁布《技术创新创新法案》,1986年颁布《联邦技术转移法》,1998年颁布《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2000年通过《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这些法案鼓励建立国家或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成果完善化机构,加速产学研合作,简化联邦政府科技成果利用程序,极大地提高了大学和产业界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利用的积极性。

1980 年,美国大学能够被授予的专利不到250 件,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被成功转化。1991到2002年,大学专利从1584件增长到7921件,从1991年到2003年,每年新的许可量从1229件达到了4516件,总量达到了25979万件。1980年开始到1993年,美国高校自己创设公司达1013家,到2003年时共达到4081家公司。

这些法案强调应扩大知识产权所有权政策适用范围,全面推进技术产业化活动。例如,所有国家项目承担单位包括营利和非营利机构、大学、中小企业等,都可以在一定限制条件下拥有项目的知识产权;承担单位须承担努力将科研成果进行开发和转让的义务,必须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发明的使用情况,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独占权和在商业应用方面的不作为行为;加强对专利技术产业化的监督和评估,要求科研机构必须建立技术产业化相关部门,并保证有专门的专利产业化经费,同时研究人员有责任推动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此外,这些法案将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指标,同时提出建立国家或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或成果产业化机构,加速产学研合作。法案还提出要简化联邦政府专利成果的应用程序,提高大学和产业界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利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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