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与技术标准实施中的专利纠纷

发布时间:2016-04-14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20

专利保护与技术标准实施中的专利纠纷表现


如前所述,当技术标准涉及某专利技术的时候,实际上是涉及三方主体的利益:标准化组织、专利权人和标准使用者。如果对此三方利益没有很好地进行平衡,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引起纠纷。就目前而言,专利保护与技术标准实施中出现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出现在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技术是没有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导致标准使用人无可适从


【案例3】“真空预压加固软土地法”专利纠纷


【案情简介】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原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科学研究所)于1996年7月8日,以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侵犯其所拥有的发明名称为“真空预压加固软土地法”、发明专利号为85108820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诉讼。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1985年12月4日,颁证日是1987年2月26日。该专利的技术内容是在含水分较大的软土地上进行地基加固使软土地固化,以便施工。采用该专利,可以使地面下降,固结度达90%,满足施工要求。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1995 年 4月至1996 年 4月在华能丹东电厂软地基加固工程中采用了所述专利,加固约7万平方米地基,构成侵权,提出“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承认侵权,挽回原告声誉;赔偿经济损失 73万元,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诉讼期间,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以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提出了专利无效的请求,二是向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的请求,其中,中止诉讼的理由是“真空预压加固软土地法”专利技术被编入了1992 年 9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国家建设部发布的“JGJ 79-91[中国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及1994 年 1月1日开始实施的觇5024-93[中国电力行业标准]  《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中。根据《中国标准化法》和《中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规范,而被告是按照标准实施所谓“真空预压法专利”的,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


【法院裁定】对于所述的中止诉讼请求,法院裁定的结果是,如果该专利有效并且被引用于强制性规范中,会涉及不特定第三人,因此于1997 年2月18日下达了“中止诉讼”的裁定书。另外,专利局根据该专利技术已在申请日前公开使用的事实和有关国外对比文件,宣布此项专利无效。


【评析】当未经授权的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之后,容易使标准的使用者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适用标准,则可能被控侵权,如果不适用标准,则可能因为其生产施工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对所涉及技术是否有专利权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二是部分专利申请人将公知技术申请专利,而专利审查中没有注意对技术标准所引用技术的检索,结果对不应该授权的专利技术授予了专利权。上面所列的案例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标准化组织在制定相关标准的过程中要注意制定相关的专利政策,对所涉及技术的权利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二是标准化组织应该与国家专利局之间建立一定的联系,例如共享数据库,以减少专利审查的漏洞。国家专利局与标准化组织的合作是避免产生此类纠纷的最重要的途径,这一方面能够减少技术标准实施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目前,欧洲专利局已经开始积极寻求与包括ISO/IEC和ITU(国际电信联盟)在内的多个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合作,共享工作文件,并提供专利检索支持。对此我国知识产权局也应该给予重视。


(2)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故意不披露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如前文所述,技术标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吸引着许多专利权人积极寻求将自己含有专利权的技术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为自己的竞争实力增添砝码。但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多数标准化组织(私有化标准组织除外)倾向于在同等条件下采用不含有专利权的技术方案。这种倾向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是不利的,特别是当技术市场上存在着与之相竞争的、可替代技术时。有鉴于此,部分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时,就故意隐瞒其专利权状况,等待该标准出台并被广泛接纳时再以专利权人的身份出现,向所有遵循该标准而使用其专利权的企业请求权利。


【案例1】 Dell 电脑公司案
F案情简介] 1992 年美国Dell 公司加入了声频电子标准联合会(Video Electronics Standards Association,VESA)。  该协会是一个由所有美国主要硬件和软件商组成的非营利性标准化组织。

 

1992 年6~8月,Dell 公司的代表参加了VESA举行的“VL-bus”标准设定会议。在该会议上,标准化工作小组要求参与“VL- bus”标准制定的各方代表 申报其与该技术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Dell公司的代表曾两次通过书面方式声明:“据我所知的范围,该提案没有侵犯任何Dell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权、版权或者专利权。”而事实上早在约1年前即1991年7月,Dell 公司就已经获得了专利号为5036481的美国专利(下文简称“481号专利”),而该专利赋予了Dell公司关于“主板上用于接收 VL-bus 卡的缺口轮廓的排他性权利。


事实证明“VL - bus”标准非常成功,在其被批准8个月后,含有“VL-bus”标准的电脑的销售量即突破了140万台。此时,Dell 公司突然通知某些正在使用“VL - bus”标准的电脑制造商:其使用“VL - bus”标准是对Dell排他性权利的侵犯。Dell 公司要求这些公司与其代表会晤“以确定确认Dell 公司排他性权利的方式”。1995年这些公司向FTC的反垄断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1996 年 6月FTC认定Dell 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权滥用,并以4:1的裁决结果否决了Dell 公司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主张。


【评析】诸如Dell 电脑公司故意隐瞒其专利信息,不仅仅是要在制定标准的时候排挤其他竞争技术,更在于借助技术标准所带来的竞争优势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因为一旦标准被生产企业所广泛采纳,作为标准使用者的企业就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可以说,这种专利许可的商业模式本身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目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就若干此类案件进行过裁决,判定事先违背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故意隐瞒知识产权信息,待包含其知识产权的技术方案被采纳为标准后,再收取高额许可费的做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专利权人利用标准制定过程进行联合抵制,排挤竞争技术


如前文所述,技术标准具有科学性。当出现能更好实现其目的的新的技术方案时,原有的技术标准就应该积极修改采纳新的技术方案。但拥有原有技术的专利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损害。修改标准不仅意味着其无法再利用技术标准实施其专利权,更意味着替代技术将凭借技术标准占据优势地位,从而淘汰其所拥有的专利权。


为了避免这种后果的出现,拥有原来技术的专利权人很可能通过其在标准化组织中的地位联合起来,共同抵制新技术,阻止新技术进入市场。例如在美国就曾发生过标准化组织成员在标准化组织对采用新技术进行表决的年会上利用贿选的办法,组织一批根本不了解技术状况的新成员联合投票反对采用新技术,从而将其排除在技术标准之外的案例。

 

除此之外,专利权人还可能采用其他方式联合抵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例如组成封闭性标准化组织,彼此统一技术,再拒绝竞争者的加入,使其技术无法与之兼容而被排挤出竞争市场;又如控制标准化组织不对非成员竞争者进行技术认证,使之无法进入市场等。


(4)事实标准拥有者拒绝进行专利许可使标准适用需求方处于两难境地

 

如果某些事实标准中包含了一些专利技术或者某些专利技术是某项标准所必需的技术,则可能出现专利权人通过拒绝许可其专利权实现控制该技术标准进而垄断市场的目的。


(5)与技术标准有关的专利交叉许可与专利联盟引起的争议


目前,有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或者国外的标准化组织都采取了标准制定与专利许可分离的做法。即,制定标准的机构本身不对外进行专利许可,也不负责核查其所涉及的专利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而为推行该技术标准,相关的成员会成立一个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者专利许可机构,对内负责成员之间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对外负责进行专利许可的谈判和纠纷处理工作。由此形成了标准制定与专利联盟有机结合的商业模式。


如前文所述,所谓交叉许可(cross - license)是指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相互许可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而专利联营(patent pool)是指为了彼此之间分享专利技术或者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一个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联盟组织。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本身并不一定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通过交叉许可,掌握互补性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可以更好地利用对方的技术,使互补性的技术相互结合,从而在整体利益上取得最优。而专利联营的打包许可可以将多项专利一次性许可给被许可人,避免其逐一进行专利许可谈判。但是有的标准化组织规定成员之间免费或者以极其低的许可费相互许可专利,则有可能造成各个知识产权人相互搭便车,就研发活动进行分派,不再研究可替代的竞争性专利技术,从而降低了创新的积极性。

 

还有的标准化组织将一些对技术标准而言是可用的而非必要的(essential)的专利技术都包括在技术标准之中,而且在对外推广技术标准进行打包许可的过程中并不披露所含专利的翔实内容、权利范围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而出于符合技术标准的考虑,被许可人又不得不接受整批授权,从而使其合法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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