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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盟:专利危机防御的建立及其带来的优势

2016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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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危机防御,企业专利联盟


1  专利危机防御中的企业联盟

1.专利危机防御联盟的建立

企业联盟是这样一种关系:双方贡献其不同的,但是互补的资源和能力来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例如,一家公司可能有研究能力,但是不具备指导产品通过管制和临床实验路径的能力,而第二家公司拥有指导产品通过该路径的专门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组建一种战略联盟,将它们不同的,但是互补的资源和能力结合起来,将产品推向市场。
 
广义上讲,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可分成共同开发联盟、共同营销联盟和共同诉讼联盟等形态。从专利危机防御的角度,我们这里主要关注共同诉讼联盟。

(1)诉讼联盟的成员来源

针对专利侵权的指控,诉讼联盟的成员主要是来自受到共同侵权指控或诉讼威胁的企业。如果受到海外专利侵权指控,中国企业甚至可以与外国受到相同指控的企业组建诉讼联盟。

 
很多情形下,专利权人可能同时对许多被告提起诉讼,那么,寻找其他被告一起合作对付诉讼威胁将产生更大的力量。在Harris 案中,Siemens就和现代公司合作,嗣后Siemens也将其成功之经验与其他公司分享,帮助他们与Harris对抗,类似的案例也在中国企业中上演。

美国劲量公司在美国一个电池展览会上,收集了中国企业的全部参展产品,其中包括几个产品还没有进入美国市场,只是初次到美国参展的中国企业。2003 年,劲量公司针对24家企业向ITC提出了337 电池专利侵权的调查申请。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正龙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香港金力实业有限公司、高力电池实业有限公司等 9家企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在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大力支持下,于2003 年 5月28日,牵头组织了联合应诉团队。

当然,在对付专利侵权诉讼时,也可以联合其他有共同利益但未被侵权困扰的企业,以各种合作的形式,对抗发动侵权诉讼的企业。2003 年1月22日,思科向美国得州东区马歇尔辖区法院起诉,指控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侵犯了思科拥有的知识产权。十万火急之下,华为加快了与3COM的联合。2003 年 3月,总部设在香港的“华为—3COM公司”初步设立。3COM 公司的CEO立即站出来为华为作证。这一戏剧性的合作改变了整个诉讼格局。
 
这样一来,思科的主要诉讼对手就不再是对美国专利战没有任何感觉的中国内地的华为公司,而包括美国土生土长的专利战悍将3COM,更主要的是这个公司有“900多件颁发的美国专利及950多件在美国申请待发的专利”,这些专利中的某些部分很可能正牵绕着思科的神经。在“华为—3COM 公司”正式得到中国政府批准成立后, 2003 年 6月11日,3COM也正式介入诉讼,成为诉讼的第三方,要求法院判决3COM与华为合资生产的产品没有侵权,以保证其与华为的新合资公司产品的顺利销售。

(2)诉讼联盟的注意事项

组建诉讼联盟,多数情形下是针对特定知识产权诉讼的临时性的结合体。即使是并非专为应付诉讼而成立的战略联盟,其组织形式也是比较松散的,加上各自利益不同,使得诉讼联盟的成员关系较不稳定。在这种情形下,强化联盟协议的约束,就显得比较重要。

因此,在组建诉讼联盟时,必须通过协议规定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成本分担,特别是共同一致行动的规则等事宜,避免在诉讼对抗过程申,发生成员分裂、内斗不止的现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目前国内不少企业已经有较多的专利筹码,并已加入了一些国外专利池。这样,他们使用外国技术可以不付费或者少付费了。“但是,更多的企业也丧失了与本土厂商结盟,共同对抗外国专利联盟的机会。”在1999 年,台湾工研院曾联合台湾厂商组成技术联盟,共同对抗外国液晶显示器大厂的专利战。结果,外国大厂失败。
 
“相反,如果拥有专利筹码的本土厂商站到外国大厂的阵营中,那么大量的本土厂商就只能任人宰割了。”因此,有专家提醒注意,在专利战爆发之前,外国厂商往往千方百计分化本土企业,阻止本土厂商结盟。对此,国内企业应有一定的思想准备。

2.专利危机防御联盟的优势

(1)分摊巨额诉讼成本,共担侵权风险

在诉讼联盟中,多家企业共同委托律师,处理争议事宜,可以分摊律师费用和官费支出。尤其是海外专利诉讼费用高昂,可能耗费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通过诉讼联盟分摊下来,比较接近企业所能负担的诉讼成本范围,使得中国企业能够累积较多的法律资源、律师意见、技术分析资料、专利检索报告等,共同对抗海外发动侵权指控的企业。为能有效地降低各企业律师、诉讼费用,组建诉讼联盟,对抗海外专利侵权诉讼,基本上是我国中小型企业正确的选择。

(2)提升和解谈判优势,获得最大利益

通常情形下,一些中小企业,由于创新能力较弱,经济实力不济,面对势力庞大的跨国巨头或大型企业,往往没有什么谈判的话语权。通过组建诉讼联盟,可以集合多家企业的力量,改变被告的谈判地位,提升被告的谈判优势。

(3)建立知识产权组合,对抗专利权人

从单个企业来看,很多中国企业往往缺乏核心专利,因此,必须整合优势资源,形成知识产权组合,比如建立专利联营,放大单个专利的价值,借此打造知识产权交易筹码,提高与大企业进行交叉许可或专利合作的机会,从而停止专利的侵权纷争。

(4)整合创新研发能力,突破专利包围

通过组建诉讼联盟,也可以整合既有创新能力,一边应付侵权诉讼,一边共同研发创新,通过专利回避设计,规避现有的专利侵权问题,从而避免诉讼失败退出市场的结果;或者通过二次开发,改进专利,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与对方达成停止指控、共同分享的结局。

3.专利危机防御合作的成本分担

专利侵权诉讼的处理,需要较大的成本支出。比如,美国“337调查案”的特点就是节奏快、制裁狠、花费高,应对调查的律师费用一般在200~600万美元之间,没有强大实力的企业难以应对。商务部一位有经验的同志介绍:以前中国企业的一些涉外官司,在前期谈论应诉的时候群情激昂,表示坚决要打,可一到落实费用问题就夭折。这么多企业谁拿多谁拿少,很难达成一致,平均分配有的企业还考虑:你出口多,我出口少,为什么我们平分?所以这个问题很难协调。

因此,制定合理的成本分配方案,使巨额的应诉费用得以分解和落实,是成立诉讼联盟、促进共同应诉的基本保证。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电池企业应对美国“337 电池调查案”时,在广泛征求应诉团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一个大家认可的费用分配方案,可以为中国企业成立诉讼联盟,分担诉讼成本,提供参考借鉴。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费用分配方案,主要遵循四个原则:
(1)按照目前企业碱性电池产量大小;
(2)根据目前向美国出口产品量的大小;
(3)官司打下来谁获益最大;
(4)要为行业为国家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