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04-14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23

我国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曰“法之极,恶之极”,譬如自由,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实为不自由,同理,凡权利皆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禁止权利滥用的体现,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第58 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为无效。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当受此法调整。可见,《民法通则》也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

宪法是母法,专利法又是民事法律规范,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我国专利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专利法》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滥用的条文。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行使其专利权时超出了法定范围,即构成专利权滥用。

实际上,我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将滥用专利权作为侵权抗辩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规定:被告以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专利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这种专利权滥用案例。

【案例1】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1996 年 3月22日,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就一项关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及其制造方法在中国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过实质审查,于2001 年 1月13日公告授予专利权。之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将该专利的药物产品投放中国市场。

在该专利申请过程中,江苏豪森制药公司投资上千万元,与上海某研究院联合研制该药物,取得成功,并取得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2001年初,在该专利授权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发现江苏豪森制药公司取得了该药物的生产许可证,遂以豪森制药公司和某研究院已经做好生产该专利药物和使用该专利方法的全部准备工作,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生产和销售许可,以全面实施专利侵权为由,于2001年5月15日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2万美元的担保。
 
法院依法受理并裁定:扣押豪森制药公司和某研究 院为获得涉及该专利的生产和销售批准证书而提交的所有申请文件;扣押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的为获取涉及该专利的药品生产和销售批准证书的所有申请文件;扣押其为获取涉及该专利的药品生产和销售批准证书而向地方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临床试验药品原样各一份;扣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所审查的原始资料;扣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步批准生产的意见书;扣押其有关药样检验、试验单位对涉及该专利的药样技术审查报告和试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等;查封豪森制药公司用于生产涉及该专利的药品生产线一条。之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向法院正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豪森制药公司和某研究院在应诉期间,一方面取得了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该专利药物,另一方面通过专利文献检索,找到了该中国专利引用的对比文件,发观该对比文件引用的专利系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于1992 年 5月22日在美国申请的专利。  比较该美国专利与中国专利,两者的唯一区别是中国专利的药 物晶型与美国专利不同。
 
而中国专利没有提供药物晶型的典型X-射线粉末衍射图,仅提供了所谓晶型Ⅱ的晶面界距参数,从专利文件给出的参数看,两者确系“不同”。为此,豪森制药公司和某研究院历时近三年,对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该专利药物进行多次反复实验检测,并委托权威检测机构检测。
 
结果表明该中国专利之药物与美国专利之药物两者典型X-射线粉末衍射图及其晶型的晶面间距参数是一样的,即根本不存在所谓新的晶型Ⅱ,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在中国申请新晶型专利的数据是编造的。因此,被告于2004 年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中,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中国专利和美国专利之药物进行典型X-射线粉末衍射检测试验。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审时,专利权人当场宣布放弃该专利权。

 
【评析】案件1是典型的专利权滥用行为,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将已经获得国外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向中国申请专利,明知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故意利用专利审批制度不可能对所有发明创造做实验验证的缺陷,通过伪造实验数据的方法,获取专利权,再指控竞争对手专利侵权,谋取竞争优势,实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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