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专利技术转移中限制性条款规定的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2016-04-14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13

日本对专利技术转移中限制性条款规定的历史沿革

1947 年 3月31日,日本颁布《垄断禁止法》,与美国反垄断法相似并禁止多种阻碍竞争的活动,日本是将专利权的滥用直接置于反垄断法的范围之内,即在判断这种知识产权转移合同条款的违法性的时候,适用《垄断禁止法》的规定。
 
《垄断禁止法》中第6条(1)款专门规制国际许可协议,第6条(2)款要求任何国际专利许可协议在其合同签订30天内都通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为此,JFTC颁布了关于国际许可协议的相关行政指南来实现这些反垄断条款。最早的是1968年《国际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指导方针》,要求涉及日本的专利、实用新型和技术秘密的国际许可证协议,主要是技术引进合同,在签订30天内必须将合同呈报JFTC。

1  1989 年《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南》
 
该指南于1989 年 2月15日由 JFTC颁布,1999 年被废止,但对考察当时日本政府对专利许可协议限制性条款的态度仍有意义。该指南规定了JFTC规制国际专利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时的适用标准。该指南包括三个许可条款的清单。

(1)“白色清单”指为JFTC接受的贸易做法,在专利的有限期、范围、使用领域或者生产水平内对被许可人的限制,允许许可人:
①要求在双方义务平等情况下对改进技术的非独占回授;
②指定使用特定零部件,该零部件对该发明的质量和效用起关键作用;
③限制出口领域,该领域许可人具有专利权,有已开发的市场或已授予第三方独占许可。

(2)“黑色清单”,列举不公平的许可条款,包括:
①限制专利产品在日本的销售或转售价格;
②要求被许可人不从事竞争性产品:
③在专利协议终止后还限制使用该被许可技术;
④限制被许可人研发能力;
⑤要求对改进技术的独占回授。

(3)称为“灰色清单”,包括介于白色和黑色清单之间、可能会被认为不公平的许可条款,JFTC会根据合理性规则的分析来判断落入“灰色清单”的情形,包括在“灰色清单”的许可做法有:
①对那些许可人不积极的地域限制出口;
②搭售;
③控制出口价格;
④要求通过许可人销售;
⑤对零部件建立质量要求。JFTC通常接受这些许可条款,除非有人投诉或者这些条款出现在受控制市场。

在某些方面,JFTC1989 年指南明显借鉴了美国法和欧盟法。它在将限制条款分为“白色条款”、“灰色条款”和“黑色条款”三类方面,明显类似于欧盟的集体豁免制度。而另一方面,它在对特定类型限制的必要性与它对竞争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之间进行权衡方面,又表现出与美国的合理分析原则的类似。

2  1999 年《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法指南》

1999 年 7月30日,JFTC又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南》(1999 年指南),1989 年指南被废止。1999 年指南根据 20世纪90 年代以来的日本国内和国际的新情况,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日本国内放松政府管制的新情况,对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禁止垄断法的问题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指导意见。其中,关于专利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了分类,分成如下类型:

1.“黑色清单”,包含下列限制 即违反反垄断法:
(1)对再次销售价格的限制;
(2)对销售价格的限制。

2.“黑灰色清单”,极有可能违法的限制性条款,包括:
(1)对使用技术的限制以及在专利权过期之后支付提成费的义务;
(2)对研究开发活动的限制;
(3)转让改进发明的权利和批准独占性许可的义务;
(4)在许可合同终止之后对制造、使用竞争产品的限制以及对采用竞争技术的限制;
(5)在许可合同终止后对销售竞争产品的限制。
上述5 项在1989 年指南中属于“黑色条款”,现在为了显示与“黑色条款”之间的细微差别作了区分。

3.“灰色清单”,下列限制条款在特定情况下构成违法,包括:
(1)对地域范围的限制;
(2)对技术领域的限制;
(3)根据产品的生产量来支付提成费;
(4)以一揽子方式许可两项或多项专利;
(5)禁止被许可人对专利权有效性提出异议;
(6)规定被许可人不得提出关于拥有专利权的要求;
(7)单方终止条件;
(8)对改进发明批准非独占许可等的义务;
(9)对产量和使用时间的限制;
(10)对竞争产品的制造和使用等行为的限制以及对采用竞争技术的限制;
(11)对原材料、组件等来源的限制;
(12)对专利产品、原材料、组件等的质量限制;
(13)对销售量的限制;
(14)对消费者的限制;
(15)对销售竞争产品的限制;
(16)使用商标等的义务;
(17)对出口价格的限制;
(18)对出口量的限制;
(19)对出口区域的限制。

3  日本规制专利许可协议的程序

1.国际许可协议的备案告知(Filing Notification)

根据日本的垄断禁止法配套规定,国际许可协议须向JFTC提出备案告知,确保国际许可协议不包括非法限制条款,但该备案不影响合同生效。该备案告知要求适用于专利技术的进口和出口,但当日本方为被许可人即技术输入时JFTC进行详细审查更有可能。
 
因此,日本方被许可人必须在协议完成30天内备案告知,即向JFTC提交一份列明该交易的特定信息的文件和一份协议的复印件。尽管JFTC不要求所有国际许可协议备案,仅要求有技术背景的许可协议备案,即包括专利、实用新型(utility right)、技术秘密、商标和版权相关的许可,协议不备案的结果是低于500万日元的罚款。
 
被许可人备案后,JFTC评价其是否可能违反许可规则和反垄断法,但是JFTC完成了评估并不通知当事人,如果JFTC在90天内没有行动,就表示JFTC不会有任何质询或异议。

2.证明书机制(The Clearance System)

作为告知程序的选择办法,并且除了列举的具体许可条款是允许或禁止的以外,JFTC规定了一个“证明书机制”,允许外国许可人和日本被许可人请求JFTC 确认他们的许可协议中没有条款构成不公平贸易做法。证明书机制是可选的,被设计用来辅助许可双方订立合法协议。
 
在协议生效前,许可双方可以通过把该协议提交给JFTC的证明书机制来决定协议里的特定许可条款的合法性。当JFTC认定该协议没有任何违法限制,JFTC会向请求方提供一份认定的通知。JFTC的证明书向许可双方保证其协议不会受到法律质疑。但是,如果其决定周围的情况改变,JFTC可能会撤回其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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