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技术出口的分类、许可证及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14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22


我国对技术出口的行政管理

 
1  技术出口主体的备案登记


技术出口主体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也应进行备案登记。


2  技术出口的分类管理


我国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与技术引进的管理一样,对技术出口我国也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出口的技术、限制出口的技术和自由出口的技术三大类。


商务部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有权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并根据客观情况进行修订。未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技术,则属于可以自由出口的技术。我国根据技术的性质对技术出口合同区分管理,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3  限制出口技术合同的许可证管理


我国对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技术出口经营者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时,应向商务部申请许可证,程序如下所述。

1.《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的递交和审查
商务部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科技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申请内容不清、申请材料不完备或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申请日。
商务部对限制出口技术审查包括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两部分:


(1)贸易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
②是否符合我国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③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2)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危及国家安全;
②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
③出口成熟的产业化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实验室技术,鼓励首先在国内开发,转变为产业化技术后再出口;国内暂不具备条件转化应用的,则应在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并取得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方可出口;
④出口的技术是否成熟可靠并经过验收或鉴定,来经验收或鉴定但已经生产实践证明的,应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


2.《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取得


技术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商务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该许可意向书有效期为1~3年。
技术出口经营者在申请出口信贷、保险意向承诺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有关业务。
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未签订技术出口合同,需延长有效期的,应于到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提出延期申请。


3.技术出口合同的签订


技术出口经营者只有在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对没有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作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这是限制技术出口与限制技术引进的不同之处,限制引进技术合同可以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之前签订。


4.技术出口许可证的申请


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商务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许可证》的颁发


对许可出口的技术由商务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凡经商务部批准允许出口的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出口项目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在办理海关事宜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和有关清单,海关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经许可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4  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


我国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技术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办理登记。我国对自由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
技术出口经营者办理合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合同登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技术出口经营者凭《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经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经登记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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