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技术引进的备案登记流程及管理说明

发布时间:2016-04-14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38

我国对技术引进的行政管理

1  技术引进主体的备案登记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从事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因此,技术引进主体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备案登记机关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具体办事机构为商务部下属的外贸司。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包括各地方商务厅(局),根据商务部的授权,主管本行政区划内的对外贸易工作,其具体办事机构为其下属的对外贸易处(科)。

2.备案登记的程序

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技术引进主体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流程如下:

 
可见,备案登记的具体程序是:
(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报送文件。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 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 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均是免费的。

2  技术引进的分类管理

我国原则上允许技术的自由进口,尤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但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等原因考虑,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某些技术的进口。因此,实际上我国对技术引进实行分类管理,分禁止进口的技术、限制进口的技术和自由进口的技术三大类。

商务部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有权公布《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并根据客观情况进行修订。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的技术,则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

我国根据技术的性质对技术引进合同区分管理,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3  限制进口技术合同的许可证管理

我国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技术进口经营者申请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1.《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的递交和审查
引进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技术引进主体应当向商务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商务部有关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因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收到申请日。

商务部就限制技术引进的审查包括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两部分:
(1)贸易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②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2)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是否危害人的生命或健康;
③是否破坏生态环境;
④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的取得
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商务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就可以对外签订技术引进合同。

3.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
技术进口经营者与技术供方经过谈判,签订技术引进合同。

 
4.技术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向商务部提交技术引进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请注意,除按1~4 流程进行外,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向商务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也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商务部应当依照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述文件之日起 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5.《技术进口许可证》的颁发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引进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经许可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4   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技术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办理登记。我国对自由进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

技术进口经营者办理合同登记时应并提交下列文件:
(1)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2)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合同登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经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经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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