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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计创新专利战略的运用条件

2016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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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专利战略,专利战略创新

我国企业设计创新专利战略的运用条件

企业产品外观设计创新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对设计创新成果有力的法律保护,特别是专利保护。关于设计创新的保护问题,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对设计创新予以专门立法保护,其中对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实行在进行检索的基础之上的实质审查制的国家和地区有30多个,大部分是发达国家和地区。WTO的TRIPS 协议则将工业设计列为成员必须加以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类别之一。我国《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

 

 

《专利法》之所以要保护外观设计创新,是因为外观设计不仅反映了产品设计者的工业技术水平,而且反映了设计者的设计创新思想和审美思想。通过对具有独创性的产品外观设计提供专利保护,激励设计者开发出优秀的产品外观设计,促进产品设计的创新,提高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当然,企业外观设计专利的功能和作用不仅在于激励外观设计创新本身,而且在于有效地抵制仿造活动,防止假冒、仿冒产品,从而间接实现保护其产品的作用。例如,通过对传统风味食品的外包装申请专利,可以在保护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同时,间接保护了产品不被假冒。


应当指出,在对企业产品设计创新保护上,多数国家实行注册方式保护,我国则采取专利方式保护。这里所述及的产品设计涉及的是产品外观的美学内容,归根到底是一种外形或式样设计,与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故而其专利条件也不同。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观设计的专利条件包括新颖性、独创性、美感性、工业实用性以及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等。


1.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它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即外观设计是前所未有的。在判断外观设计时,需要把握一定的公开标准、时间标准和地域标准。外观设计的公开包括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两种形式,不包括口头公开。

书面公开,即将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单纯以文字形式对外观设计进行描述不构成书面公开。使用公开指外观设计被用于公开销售或流通的工业品的外表上。在外观设计公开地域标准上,我国对书面公开采用世界新颖性标准,对使用公开采取国内新颖性标准。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融为一体,应用于具体产品上,这种依附产品的特点决定了设计不存在口头公开。至于时间标准,则采取申请日标准。


2.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是有明显的区别特征,即是“不相近似的”。独创性或者说外观设计的不相近似性是在新颖性的基础上对外观设计提出的更高要求,体现了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外观设计是设计人通过创造性劳动完成的设计,它不是现有外观设计的抄袭或简单摹仿,必须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可以说,外观设计不相近似的判断就是对外观设计创造性的判断。


3.美感性


世界各国对是否富有美感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英、美等国对此不作要求,日本、德国与我国都要求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外观设计的美感是一种视觉感受,是以肉眼观察作为判断标准的。应当将视觉触发的美感与其他刺激如触觉、听觉所引起的美感区别开来,后者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

 

美感作为主观认知活动的一种结果,个人主观色彩较浓,很难规定一个客观标准。不过它有一定的客观基础,即它取决于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一般认为,只要不因违反公共习俗道德而使人产生恶感的就富有美感。它体现在物品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花纹上。


4.适于工业上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用于工业上应用。即外观设计能够用于产品的制造,而且这种产品是能够用工业生产方法(包括手工业)批量生产出来的。


5.不得与他人取得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在中国知识产权实务中,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交叉乃至重叠的外观设计领域,新颖性的要求不足以避免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例如,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图案或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给他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为了避免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不同权利人之间不同权利方式的冲突,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取得的在先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