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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策略:专利申请类型的优化设计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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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类型的优化设计

 

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不同类型的专利,结合自己发明创造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应当优化设计保护自己发明创造的专利类型。


(1)不同类型专利的最优申请


所谓最优申请,是指根据发明创造的具体情况、专利类型的各自优势以及企业的承受能力,选择最合适的专利类型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不过,在实践中,有的企业一想到专利,就只想到发明专利,似乎看不上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可能他们认为:


①发明专利最有商业价值和技术价值,最能体现企业的技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②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差,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相对来说大一些。
③国际上很多国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这个类别。


因此,如果可以选择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他们往往偏好发明专利。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存有这样的偏见,是因为只看到了发明专利表面的光鲜,而没有领略到另外两种专利的魅力。


在某些行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如此之快,令人目不暇接。在这些领域,一件发明创造经过几年的时间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这件专利所对应的产品可能已经被市场淘汰了。如果该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可能短短数月就拿到专利证书了,从而能够迅速提供产品的专利保护,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在今天这个市场变化如此快速的时代,一个拥有10 年保护期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完全足以为相关的产品在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这段时间,提供法律的保护。


一些企业的产品急着要上市,并需要专利的保护,这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可能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发明专利漫长的审批期限,不能适应企业的这种需求。


特别是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如果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专利局公开了发明专利申请后,很可能招来其他企业的仿制行为,而此时又没有获得专利授权,不能进行专利维权。这时,企业可能就会后悔没有申请不需要实质审查、授权快捷的实用新型专利了。


另外,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的担忧完全没有必要。如果发明创造本身并不满足专利授权条件,即使是申请发明专利,也不会获得授权,获得授权也同样可以被宣告无效。是真金就不怕火炼,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决定于发明创造本身的专利性状况,它与专利类型并没有什么联系。


至于“国际上很多国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这个类别”,这并不重要,对企业而言,重要的不是专利类型本身是什么,而是哪种类型的专利最适合保护它的产品或市场。在中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妨碍企业就同一发明创造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甚至采取其他的保护方式。


(2)不同类型专利的复合申请


有一些技术或产品内涵比较丰富,包含有多个技术特征(可以认为是多个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多件不同的专利。

 

比如,一种产品既有全新的用途,又有创新的结构,则在申请发明专利的同时,还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用以保护产品的新用途,实用新型专利用以保护产品的新结构。假设该产品的外观也相当新颖美观,也可以考虑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再如,有的技术成果涉及一种产品的结构或形状,以及使用该产品的新方法,则可以将该技术分为不同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申请。例如:某人发明了一种多角形滚子用来压实堤坝,他在1999 年 4月13日向专利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是“堤坝内侧土地压实用多角型滚子”(申请号99207723.0),2000 年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号ZL99207723.O;发明专利的名称是“用多角型冲击压实滚子对堤坝内侧的压实方法”(申请号99105512.8)。


这种对技术或产品的各个创新部分都相应的申请不同专利,以周全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的做法,我们称之为复合申请。复合申请是一种对技术或产品进行全面保护的策略,既可以是复合申请相同类型的专利,也可以复合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当然我们这里侧重强调的是复合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


虽然复合申请会让企业因为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而增加专利支出的费用,但是,从获得保护的时间以及取得保护的范围等角度来看,有时这种付出是值得考虑的,比如,别人模仿你的产品,往往既会模仿你的产品结构,也会模仿你的产品外观,以混淆视听,欺骗公众,从事不正当竞争。如果产品结构方面的发明专利尚未授权,而对产品外观复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授权,此时专利的复合申请在帮助你打击侵权时,就体现出了独特的优势。


(3)不同类型专利的同时申请


复合申请主要强调的是对同一技术或产品的不同创新部分(可以认为是不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不同的专利。而这里的同时申请,强调的是对同一或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由于技术性质和专利特性的限制,同时申请通常只发生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之间,而且通常情况下,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在先。

 

例如:某公司就压路机的“具有凸足装置的碾压机滚轮”技术方案,在2001 年11月13日向专利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申请号01134792.9)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01270614.0),2002 年 10月9日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号ZL01270614.0。这样只要有一项专利捷足先登,权益便得到了保护。


《专利法》第9 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可见,我国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也即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尽管存在上述规定的限制,企业仍然可以采用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方式,来更好地保护其发明创造。当然,依照专利法,企业最终只应该选择其中一种类型的专利予以保留。不过,在现实世界中,一些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仍然同时存在,因为专利审查员并不一定都能发现它们,而企业也不一定会主动放弃其中的一种专利。


一般而言,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可以获得以下优势:

①一旦发明专利申请因创造性不够而未获批准时,创造性要求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仍可能获得批准,从而增加了取得专利权的可能陛。
②发明专利审批较慢,但保护期长,实用新型专利审批较快,但保护期短,两者同时申请正好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当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可以借此更早地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当发明专利授权时,可以放弃实用新型专利,而获得较长期间的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