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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解的可能性:如何创造专利和解条件?

2016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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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专利争议的和解协商


1.分析专利争议和解的可能


(1)屡见不鲜的专利和解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很高的西方国家,有资料显示80%的专利侵权案件是通过和解谈判方式解决的,如:美国霍尼韦尔公司与理光相机生产商就自动对焦专利技术纠纷于1992 年 8月达成协议,理光支付约57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即使进入侵权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也比较重视和解,以免长时间的诉讼消耗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影响自己的经营和生产。


 

我国企业发生的专利诉讼中,无论是国内的专利纠纷,还是涉外的专利争议,都有很多以和解收场的例子。2002 年 9月16日,朗科公司起诉华旗资讯等侵犯其“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专利权。2004 年 6月1日,深圳中院宣判朗科诉国内众闪存盘厂商一案,一审判决华旗等厂商赔偿朗科公司100万元人民币并停止销售闪存盘产品。华旗对一审判决不服,称专利无效。在此后的这段时间内,双方又为二审寻求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最后,这场沸沸扬扬 4 年之久的“中国IT知识产权第一案”,终于在2006 年 7月达成和解。


2005 年初,SigmaTel指控珠海炬力侵犯其多件MP3芯片专利,并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下令禁止珠海炬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珠海炬力随后对SigmaTel提起反诉,称后者也侵犯了珠海炬力专利。但在2007 年 6月,珠海炬力宣布与美国MP3芯片制造商 SigmaTel达成全面和解协议,结束了双方长达3 年之久的MP3专利官司。根据达成的和解协议,珠海炬力和SigmaTel将撤销所有针对对方及对方客户的起诉;未来 3年内,不会因第三方专利侵权或法律诉讼行为而相互起诉或起诉各自客户。另外,双方还就相互专利授权事宜达成了一致。至此,珠海炬力现有及未来产品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将不再受到限制。


(2)专利争议的和解原因


专利争议的当事人各执己见,特别是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往往剑拔弩张,为什么还需要达成和解呢?从下面列举的原因中,我们可以看到,和平解决专利争议,往往对争议各方都大有裨益。
>专利诉讼只是一个市场策略,而非目的。
>双方都存在败诉风险,谁也不能保证是最终的贏家。
>诉讼的成本开支太高,不如投入研发创新或营销活动。
>诉讼时间较长、程序复杂,牵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和解创造双赢,通过谈判交换商业利益。


专利争议一旦走上法庭,无论是对于原告,还是被告,胜算都可能难以预料。比如,在一件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往往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做扩大的解释,而被指控侵权人则相反,往往做缩小的解释。由于专利技术相对具有复杂性,保护范围相对具有模糊性,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难以预测法官会支持哪一方的意见。因此,和解有助于消除双方都不确定的诉讼风险。


更重要的是,和解可以让企业避免将过多精力投入到诉讼中,节省了庞大的诉讼开支,因为对于企业来讲,“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事实上,绝大多数专利争议问题归根到底都是市场问题。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相互竞争的手段。如果和解能够带来双赢的效果,双方各得其所,何乐而不为?


(3)专利争议的和解时机


从发生专利争议开始,都存在和解的可能性。有的专利权人并不愿意走上法庭,因为花费时间,损耗金钱,程序复杂,而结果又不确定。因此,他们在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函的同时,也期待能够以停止侵权、发放许可等方式解决争议。对于这类专利权人,被指控侵权人通过分析专利,比对技术、明确争议之后,可以抱着互谅的精神,进行和解协商。


当然,在一些不十分明朗的专利争议中,双方经过多次对话可能也难以取得共识,在交涉破裂之后,双方还是走上了法律诉讼之路。有时候,专利权人诉讼开始时,满怀信心,态度强硬,也比较难以达成和解。不过,和解的希望并不会因为诉讼的启动而随之破灭,相反,随着专利诉讼的进展,各自利益的博弈,双方基于各种考虑,在诉讼结束之前随时都可能达成和解的可能。
既然如此,专利争议的各方应当时刻做好和解的准备,包括判断和解的时机,期望和解的条件,初拟和解的方案等,惟其如此,才能在需要和解谈判的时候,显得胸有成竹,有条不紊。


对被指控侵权的企业而言,特别要注意分析对方发动专利侵权诉讼的目标,比如是为了发放专利许可,还是为了把自己赶出市场?然后再根据对方的诉讼目标,评估和解的可能性和难易度,以把握适当的机会和场合,与对方进行许可谈判等商业合作事宜,从而化解双方的专利争议。


2.创造专利争议和解的条件


专利争议如何和解,学问很大,而且并无规则可循,只能因时因事,因地制宜。我们先看一下日本两家企业的和解方式,一家是被动的和解,另一家是主动的和解,效果和影响大不相同。


先看美能达的被动和解。美能达一度是蜚声日本的照相机企业,1987年 4月,当其产品进军美国后,美国霍尼韦尔公司在美国控告美能达侵犯了其有关照相机方面的专利,并称其是恶意侵权。1992 年 2月一审判决美能达赔偿9635万美元。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赔偿金是12 700万美元,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数额,原因是美能达担心继续诉讼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美能达还支付了40亿日元的巨额律师费,如再打下去已经是力不从心了。


与之相反,日本住友电工却在美国进行了一场双赢的专利和解。住友是日本最大的光纤维生产商,决心进入美国市场。而美国康宁公司则是世界上最大的玻璃生产公司,并在1974 年获得了光纤维的基本专利。住友进军美国市场,看似篮球比赛中的低级错误——是在“找帽”(小个儿冲向有大个儿防守的篮下让人家盖帽)。果然,康宁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诉住友专利侵权,一审和二审住友都是败诉,但住友边打官司边与康宁寻求和解——要求与之建立合资企业。1989 年12月,双方和解,住友在支付了赔偿金的情况下同康宁成立了合资公司,这使得日美两家企业联手打造了全球最大的光纤维公司,占领世界市场。住友的两手战略是握手与打手。就此,住友的法务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为合同是商务与法务相结合的结果。


美能达和住友,同是和解,但结果却大相径庭。它们的教训与经验都值得我们在进行和解时借鉴。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企业在分析与对方和解的必要性后,还要善于把握和解的时机,创造和解的条件,掌握和解的主动权,下面是一些不完全的建议,以供受到侵权指控的企业参考。

 

(1)主动要求合作,促成双方和解


如果自己确实侵犯了对方专利权,胜诉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最好主动提出侵权赔偿,要求与对方相互合作,比如以自己市场换取对方专利。一方面可以化解双方的纠纷,保全企业名誉,另一方面主动赔偿表达了自己的诚意,可以为双方开展合作扫清障碍。由于主动赔偿减少了双方的诉讼开支,节省了精力,因此在谈判赔偿数额时,可以提出少赔,甚至是象征性的赔偿。

 

同时,被指控侵权的企业可以根据其不同的目的,向专利权人提供不同的合作模式。如果存在专利权人自己并不使用专利,或者其专利技术即将淘汰等情形,企业可以以合适的价格,受让对方专利权或取得对方的专利许可。当然,与专利权人的合作并不限于专利权的受让或许可,也可以用自己的销售渠道、政策优势和市场份额等条件,与对方展开亲密的合作。


(2)拖延诉讼时间,促成双方和解


在专利侵权纠纷刚刚发生时,专利权人可能会对和解方案置之不理,而执意要走上法庭。作为被告的企业不必心灰意冷,可以采用疲劳战术,拖延诉讼时间,让对方长时间陷入诉讼的泥潭,久而久之,惊人的诉讼开支和漫长的时间消耗,必然让对方按捺不住。此时,再开出条件,适当让步,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就会提升许多。


(3)发动无效宣告,促成双方和解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针对专利权人发动专利无效宣告,不仅可以拖延诉讼时间,给自己开展诉讼与非诉策略提供宝贵的时间资源,而且可以通过威胁对方专利权的有效性,迫使对方让步寻求和解。很多时候,专利权的稳定性并不高,如果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对方也担心自己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这样一来对方的损失会更加巨大。因此,通过发动无效宣告,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迫使对方考虑和解的可行性。


(4)利用专利筹码,促成双方和解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要促成双方和解,被指控侵权的企业要善于利用自己手中的知识产权牌。一般而言,与自己发生专利侵权争议的,往往是同行企业。因此,被指控的企业可以以自己手中的专利与对方进行专利合作,从而达成和解。三菱被其他公司警告侵犯专利时,经过调查认为确有侵权行为,即以自己拥有的专利为谈判筹码,和对方谈判互相转让,如此即可减少或免除赔偿额,并消除专利侵权诉讼。当然,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被指控企业可能手中并没有专利,或者没有合适的专利作筹码。此时,可以考虑收购他人的专利以获得与对方平等对话的权利。


(5)反诉对方侵权,促成双方和解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反诉对方侵权通常也是一种促进和解的策略。反诉对方侵权要注意两点:首先,得有对方侵犯自己权利的事实,如果凭白无据地起诉对方,不仅达不到促进和解的目的,而且反倒浪费自己很多时间或财力。其次,反诉对方侵权不一定限于侵犯同种知识产权,反诉的地点也不限于对方起诉的法院,只要能够有效打击和遏制对方咄咄逼人、毫不让步的气势,即是成功的反诉。由于反诉把对方也陷入被动状态,可以给和解谈判增添很大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