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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缓专利申请费用开支的方法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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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取减缓官费的机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2006 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我国企业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减缓专利费用,以降低专利成本。除此以外,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也可以利用规则获得一些优惠。比如,利用PCT - SAFE 电子申请系统,基本费可以减收 200瑞士法郎。

所谓PCT途径是指申请人依据本国以及外国专利法,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制定的专门规定,向本国专利主管机构提出一件PCT 申请,从而在所有PCT成员国享有同一申请日(优先权日),并且可以在30个月届满前实际进入外国专利审查程序的一种途径。

 
根据目前的规定,如果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其国籍和居所在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家,那么国际费用可以减少75%。而且,不论申请人是否是自然人,只要其国籍和居所是由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也可享受费用75%的减少。
 
如果有多个申请人,则必须每一个申请人或者其国籍和居所在最不发达国家,或者是满足以上条件(国籍和居所在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家)的自然人。

由于我国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因此,只有自然人可以享受上述国际费用75%的减免,而企业不能享有此项优惠。于是,有的民营企业用老板个人的名义提出PCT国际申请,以获得减免的优惠,等到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再根据需要恢复申请人的公司名义。

2.争取专利资助或优惠

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出于激励技术创新、促进专利事业的目的,同时也夹杂着专利政绩的考虑,制定了一些诸如专利申请资助扶持政策、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地方政策,意欲拉动专利申请量的提升。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些政府提供的资源,降低自己专利经营的成本。

根据 2007 年 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资助包括专利费资助和专项资助两类。其他有的省市以及上海一些区县政府,对于专利资助的力度可能更大,对于专利代理费也纳入资助的范围。企业可以到当地主管专利事务的知识产权局或科技局等机构,咨询了解相关的政策措施。

3.延迟国外官费的支出

根据《巴黎公约》第4 条,缔约国的国民在一个缔约国提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等专利申请(该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后,在一定期限内(称为优先权期间,发明或实用新型为l2个月,外观设计或商标为6个月)又到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的,应当享有优先权。此即所谓“外国优先权”或者“公约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具有两个积极的效力:
(1)先申请效力:适用先申请原则时,对要求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应当以优先权日代替申请日确定其申请的先后次序;
(2)不丧失可专利性的效力:判断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主题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当以优先权日为准。

从专利成本的管理来看,优先权还另有作为。因为优先权的存在,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 12个月或6个月内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而不必为了抢占专利申请的先机,匆匆忙忙地确定境外目标申请国家,并立即提出外国专利申请。
 
优先权期间给了企业申请外国专利的一个缓冲时间,在此期间可以比较从容地决定哪些国家应该申请专利,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外国的专利申请文件。这样一来,就不会盲目决定申请专利的国家以消除损失潜在利益的担心,避免在不需要的市场区域申请外国专利,自然节省了不菲的专利成本。

当然,对于申请较多外国专利的企业而言,外国优先权期间还是存在一些不足:

(1)时间仍然可能显得仓促,使申请人来不及办理各种事务,有时会造成申请人丧失在外国获得专利权的机会。
(2)申请人在12个月内通常尚未获知其专利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状况和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也难以准确地评估其专利的商业价值,因此无法真正确定是否有必要在该国取得专利权。

(3)申请人必须在12个月内分别办理各国不同的申请手续,完成申请文件的各种语言文本的翻译工作,选择和聘请中国以及其他各国的代理人,在向多个国家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工作量非常巨大,任务也比较繁重。
(4)在12个月内要支付各国的申请费、审查费等多种官费,聘请中国和各国代理人的费用,不同语言的翻译费,向各国提交的文件制作费、传送费等,有些申请人由于在短时间内无法筹集足够的经费,不得不放弃向外国申请的机会。

而PCT途径可以有效消除上面的不足之处,因为根据 PCT的规定,国际申请从国际阶段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 30个月(少数国家为20个月),要比现有的巴黎公约的外国优先权多18个月(或8个月)。
 
在此期间,申请人还可以获得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有充分的时间和依据判断其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专利性,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从而决定其国际申请是否进人国家阶段,应该进入哪些国家继续申请,以避免花钱而未获得批准,或获得无商业价值专利的情况发生。因此,很多企业都愿意通过PCT 申请国际专利。

 
《专利合作条约》所建立的PCT 体系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专利国际合作机制,全球80%的向外国申请都通过PCT途径提出。利用PCT途径可以获得很多好处,这里不一一叙述,只阐明PCT途径与专利成本控制有密切关系的优势:

(1)通过PCT途径,可以最后一刻向本国专利局提出对外国申请,而且可以使用母语,申请文件形式要求简单,不以缴纳申请费为受理条件。
(2)PCT途径给予了申请人充裕的时间。国际申请通常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 30个月届满之前才进入国家阶段,申请人在这段时间里可以较为准确地评估其申请的商业价值,筹集进入国家阶段的经费,并根据市场需要确定是否进入,以及进入哪些外国国家阶段。
(3)PCT途径的收费合理,支付一笔费用可以指定全部137个PCT成员国。在国际阶段,对于作为自然人的中国申请人,可以享受75%的国际申请费用减免;在国家阶段,许多国家对于国际申请减免检索费用和审查费用,而且不同国家专利局之间还有互惠减免。

需要说明的是,在申请外国专利的三种主要途径——普通国家申请途径、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中,通过PCT途径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官费和专利申请代理费,并不一定比其他两种直接申请的途径节省成本(因为PCT途径最终要进入国家阶段),相反,PCT途径比其他两种直接申请的途径还多出一笔国际阶段的费用。

但是与巴黎公约途径相比,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相当于把外国国家阶段的费用推迟了l8个月(从国际阶段进入国家阶段的30个月减去巴黎公约的外国优先权期间12个月)支付,极大缓解了企业的经济压力。据说,如果把外国国家阶段的费用放在美国存上18个月,所得利息大约有一万多元人民币,大致等于PCT国际阶段的花费。

截至2007 年 6月1日,PCT成员国数量达到 137个,占巴黎公约成员国总数(169个)的81%;中国于1994 年 1月1日正式加人PCT,自1997年 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自1999 年12月20日起,PCT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文是提出PCT国际申请可以使用的13种语言之一,也是PCT8种国际公布语言之一。
 
因此,我国企业可以仅仅使用中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使用母语不仅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快捷、准确,而且工作量大大减少,节约时间和经费。同时,在国际阶段,企业申请专利只需要本国代理人的帮助。
 
因此,鉴于PCT成员的广泛性和PCT途径的优越性,我国企业应当充分利用PCT途径的好处,不仅可以控制成本的支出,或者延缓费用的支付,更可以享受到许多便利和好处。